被起诉后如何进行破产清算流程?


当公司被起诉后若想进行破产清算,以下是详细的流程介绍。 首先是申请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如果是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在被起诉的情况下,无论是债务人主动申请还是债权人申请,都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像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 接着是受理环节。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法院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等。 之后是债权申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再就是召开债权人会议。这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等。 然后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会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即先支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再偿还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是破产程序的终结。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