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间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该行政拘留应如何执行?
最近遇到一个案例,某人在刑事拘留期间又查出有吸毒行为被行政拘留,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具体的执行流程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以及执行的细节,比如先后顺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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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拘留期间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况,具体的执行方式如下: 首先,刑事案件优先处理,行政拘留暂不执行。这是因为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对法益的损害程度明显大于一般违法行为。比如一个人既吸食毒品又贩卖毒品,公安机关会先对涉嫌贩卖毒品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而将行政拘留处罚暂时搁置。 法律依据方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看守所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管控比在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人更加严格。若先执行行政拘留,可能会给后续的刑事侦查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等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再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种类的一种,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类法律的相关规定作出,拘留期限不超过十五日,合并执行不超过二十日。例如对于单纯吸毒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后,如果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又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优先执行行政拘留后,再进行强制的戒毒。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的,由监管场所、羁押场所给予必要的戒毒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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