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结婚证如何开证明,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我现在遇到个事儿,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证明我的婚姻关系,可我的结婚证找不到了。我就想知道这种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要怎么去开证明呢?法律在这方面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我不太懂这些流程和要求,希望能有人详细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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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开证明,要分不同情况来看。首先要明确,结婚证是证明男女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凭证。 如果是结婚证遗失或损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婚姻关系证明。具体来说,一般需要准备以下这些证件和材料去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这些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丢失证明、查档证明、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等。登记机关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婚姻登记档案,为遗失或损毁结婚证的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该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如果是压根就没有领取过结婚证,这种情况下是不能开具结婚证明的。因为在法律上,没有领取结婚证,男女双方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比如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不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建立同居关系,同时满足以夫妻名义同居、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等条件,才构成事实婚姻,不过这种情况现在也比较少见了。总之,没有结婚证想开具证明,关键看是遗失损毁还是从未领取过,不同情况处理方式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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