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住证明如何办理?
我刚到这个城市工作,需要办理暂住证明,但完全不知道该从哪儿开始。想了解一下办理暂住证明的具体流程是什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去哪个部门办理,有没有时间限制之类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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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证明,现在一般称为居住证,它是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申领的证明。 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第三条明确,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办理居住证,首先要满足居住半年以上这个条件。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在满足时间条件后,准备好相关材料。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然后,前往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提交材料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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