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申请两个法律援助机构的,该如何处理?
当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时,处理方式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不同:
首先,一般遵循“最先受理原则”。即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例如,甲在同一天分别向A、B两个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若A机构上午收到申请,B机构下午收到申请,那么应由A机构受理。这一规定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有所体现,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在多个机构有受理可能时,先收到申请的机构承担受理责任。
其次,若两个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收到申请,那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由哪个机构受理。比如A、B机构同时收到甲的申请,它们需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好。这是为了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序进行,避免机构之间相互推诿。像在《江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就有明确规定,遇到这种情况,要先由机构协商。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受理。比如A、B机构无法协商出结果,它们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在五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中一个机构来受理甲的申请。
总之,这种情况是有明确的处理流程和规定的,旨在保障申请人能够顺利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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