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案件如何处理?

我摊上事儿了,可能涉及多个犯罪行为。我很慌,不知道这种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案件,法律上到底会怎么处理,是会一起算总账,还是分开处理呢?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个,心里也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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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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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涉及多个犯罪行为的案件处理方式主要涉及到罪数的判断和处罚原则。下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你做了一件事,却同时符合好几个犯罪的构成条件。例如,张三扔了一个炸弹,炸死了人还炸毁了建筑物,这一个扔炸弹的行为就可能同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对于想象竞合犯,通常是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按照处罚较重的那个罪名来定罪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理论,这是为了避免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 其次是牵连犯。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比如李四为了诈骗钱财而伪造公文,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诈骗钱财是目的行为,这就分别触犯了伪造公文罪和诈骗罪。对于牵连犯,一般也是从一重罪处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再者是吸收犯。吸收犯是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例如王五先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就被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所吸收,只定非法制造枪支罪。 最后是数罪并罚的情况。如果多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上述想象竞合、牵连、吸收等关系,而是相互独立的犯罪行为,那么就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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