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又犯新罪该如何处理,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之前因为一些事被判处缓刑,这段时间一时糊涂又犯了新罪。心里特别害怕,不知道接下来会面临怎样的处理。想了解法律上对于这种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具体是怎么规定的,会怎么处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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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处理方式是比较明确和严格的。首先要知道,缓刑是对罪犯在一定考验期内,给予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但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就违背了缓刑设定的初衷。 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这意味着之前给予的缓刑机会将被取消。 然后,要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司法机关会根据新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判定。 最后,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要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时,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不过有上限规定,比如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总之,缓刑期间又犯新罪会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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