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未到期债权应当如何处理?
公司破产了,但有些债权还没到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比如之前签的合同,还有一段时间才到收款日期,现在企业破产了,这种未到期债权能不能申报?具体要遵循什么流程呢?想了解清楚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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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未到期债权的处理方式如下: 首先,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这意味着即使原本债权有约定的到期时间,但一旦破产申请被受理,该债权就被当作已经到期。例如,企业A与企业B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一年后还款,但在借款期限还未到的时候,企业A破产了,此时企业B对企业A的这笔债权就视为到期。 其次,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比如上述例子中,如果借款合同有约定利息,那么从破产申请受理那一刻起,就不再计算利息了。 再者,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法律依据是《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该条明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最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的,需要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申报,需要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以及有无财产担保,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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