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贩卖毒品罪既遂的认定在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观点,以下为你详细介绍:
**“契约说”**:买卖双方就毒品交易事项达成一致即可认定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而毒品是否实际交付在所不问。也就是说,只要双方对毒品交易的相关事宜,如毒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易时间和地点等达成了一致意见,就构成既遂,即使毒品还没有实际交付给买方。例如,甲和乙约定好以一定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海洛因,即使乙还没有拿到海洛因,按照“契约说”,甲也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实际交付说”**:只有当卖方将毒品实际交付给买方才能认定卖方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而毒资是否实际支付在所不问。比如,丙将海洛因送到约定地点交给了丁,即使丁还没付钱给丙,按照“实际交付说”,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
**“实质交易环节说”**:毒品进入实质交易环节的即可认定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也就是当毒品交易已经实际开始,如双方已经见面准备交易等,就构成既遂,而不论是否完成交易或是否获利。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贩卖毒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是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在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达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就是完成了犯罪行为,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和有形的犯罪结果,因此这种行为的实行过程达到一定程度就能视为行为的完成。毒品犯罪的核心环节是交易,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际转 移毒品,或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均不影响本罪的既遂。同时,若在具体裁判时存在争议、把握不准的,应按照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角度出发,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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