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要通过怎样的方式告知对方?


在诉讼离婚中,告知对方通常有以下几种合法有效的方式: **直接送达**: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会派专人将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等,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如果受送达人是公民,由该公民直接签收;本人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在离婚案件中,若本人不在且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存在利害关系。若对方拒绝签收,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对方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若对方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会在法定的报刊或其他媒体上刊登公告,告知对方有关起诉离婚的事宜,公告期一般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邮寄送达**:司法机关往往会选择以邮寄的形式向被申请人递送相关诉讼文书。倘若受送达人属于自然人且其未能亲自在场,则可交由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亲属进行签收,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所签署的日期便作为视为送达日期的依据。 **委托律师送达**:还可以委托律师进行送达,律师会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将起诉离婚的相关文书送达给对方。 **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