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既遂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我想了解下,如果有人被认定犯了污染环境罪既遂,那具体会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呢?我身边有个相关的案子,对这方面不太懂,想知道不同程度的污染环境行为,在刑事责任上是怎么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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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简单来说,就是违反了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做出了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等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并且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就要受到刑事处罚。 对于污染环境罪既遂刑事责任的追究,《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要是严重污染环境的,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单处罚金”就是只罚钱,“并处罚金”就是既判刑又罚钱。 要是情节严重的话,处罚就会加重,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情节严重”涵盖多种情况,比如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等。 如果存在一些法定加重情形,处罚会更重,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些法定加重情形包括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相关有害物质,且情节特别严重;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情节特别严重;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等情况。总之,法律根据污染环境行为的不同严重程度,规定了相应不同层次的刑事处罚,以起到惩戒和预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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