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既遂具体是怎么处罚的?
我在学习税务相关法律知识时,对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既遂的处罚情况不太理解。不太清楚什么算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以及具体的量刑标准在实际案例中是如何判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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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既遂的处罚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具体如下: 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例如,税务人员因私情私利,故意对本应征收的税款不进行征收或者少征收,给国家税收带来了较大损失,这种情况就可能适用这一量刑标准。 如果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通常是指损失的数额极其巨大,或者对国家税收秩序、经济发展等方面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四条,该条文明确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税务人员与偷税、逃避欠税的犯罪分子勾结而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按照刑法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因收受他人贿赂而不征或者少征税款,属牵连犯,根据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择一重罪从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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