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该如何恢复?


专利权利的恢复,是在特定情形下为专利权人等提供的一种补救措施。 首先,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有不同的恢复情形和时间限制。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相关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这里的不可抗拒事由,就是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水灾、战争等。 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其请求恢复权利。比如说,专利权人因为严重疾病、意外事故等,没办法正常行使专利权,就属于正当理由。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时,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详细说明理由。如果是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也就是因不可抗拒事由的,还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同时要如实填写请求恢复权利的理由,以及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同意承担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失效期间法律责任的声明。要是依照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也就是因其他正当理由的,如实填写理由即可,并且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元。 此外,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要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没按时缴纳申请费导致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那在请求恢复申请权时,就要补缴规定的申请费。 专利局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恢复权利的请求符合规定,就会准予恢复权利,并发出恢复权利请求审批通知书。要是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请求或缴足恢复权利请求费,但仍不符合规定,审查员会发出办理恢复权利手续补正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或补办有关手续。补正或补办符合规定的,准予恢复;期满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就不予恢复,并且会说明不予恢复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