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丢失了在异地怎么补办?


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重要证件,在日常生活中用途广泛。当身份证丢失且身处异地时,是可以进行补办的。 首先,补办异地身份证是有适用对象的。通常适用于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但部分地区对于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等情况,可能暂不受理异地办理申请。 接着说说补办所需材料。一般来说,需要提供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相关证件,例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仅限居民身份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同时,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材料也可能需要,像居住证、在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的,可提供公安机关核验过的登记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要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可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其办理流程通常如下:第一步,本人前往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提出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需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需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第二步,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会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