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要如何补办?
补办结婚登记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补办条件**
1. 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一般是向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申请,也可以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2.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现今仍然维持该婚姻状况。
3. 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若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比如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二、所需材料**
1. 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 结婚证丢失证明,例如“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 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不过,若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4. 双方近期三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三、补办流程**
1. 提出申请: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补办 结婚证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 查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确认属实并符合办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 填写声明:填写或者打印《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并签字确认。
4. 审查处理:填写并打印《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
5. 补发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四、特殊情况**
若因故未能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五、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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