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报法官判决不公?


当你认为法官判决不公时,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举报。首先,上诉是一种常见且重要的途径。上诉就是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通过上诉,上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如果确实存在判决不公的情况,可能会对原判决进行改判或发回重审。 其次,申请再审也是可行的办法。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此外,还可以向法院内部的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法院一般设有监察室等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你可以以书面形式向这些部门反映情况,详细说明你认为判决不公的理由和依据。同时,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反映。人大常委会有权力对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他们会根据你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最后,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判决确实存在问题,会依法提出抗诉等法律监督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