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从犯会怎么判刑?
我有个朋友被指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现在很担心会面临严重处罚。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种从犯是怎么判的,想了解具体的量刑标准以及哪些因素会影响最终判决,好让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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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得知道什么是开设赌场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组织人员参与赌博等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开设赌场罪的从犯,处罚通常会比主犯轻。这是因为从犯在整个犯罪活动里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从犯虽然参与了开设赌场相关行为,但可能只是负责一些辅助性工作,比如帮忙打下手、放放风之类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从犯,法院一般还是会依据上述开设赌场罪的基本量刑标准来判。不过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参与程度、获利情况、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如果从犯在犯罪过程中作用比较轻微,获利不多,又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甚至有立功表现,那很可能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幅度内,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要是从犯参与程度相对较高,获利较多,或者存在前科等不利于从轻处罚的情节,那就可能会在上述量刑幅度内,相对重一些判,但总体还是会比主犯轻。 相关概念: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自首: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坦白: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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