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该如何量刑?
最近了解到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相关情况,想知道这个罪名具体是依据什么来确定量刑的,不同情节对应的量刑幅度分别是怎样的,有没有一些典型案例能辅助理解相关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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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量刑,需要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来确定,相关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具体量刑情况如下: 首先,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里的“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通俗来讲,就是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风险,比如血液制品中可能含有未经检测出的病毒、细菌等有害物质。 其次,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通常是指已经有实际的损害结果发生,例如因使用了不合格的血液制品,导致使用者出现了严重的疾病、身体机能受损等情况。 最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极其严重的后果,或者引发了大规模的公共卫生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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