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该如何判刑?
最近了解到一些关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案例,不太清楚具体是怎么判刑的。比如主犯和从犯的判定标准是什么,在不同情节下分别会受到怎样的刑罚,想了解这方面详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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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的判刑,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主要分为主犯和从犯的不同情形: 主犯方面,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通常会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来进行量刑。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主犯一般会在这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比如,某人组织、策划并实际控制着一个大型赌场的运营,吸引众多人参与赌博,这种情况下,该人作为主犯,若情节一般,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赌场规模巨大、参与人数众多、获利巨大等情节严重的情形,就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犯方面,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在开设赌场犯罪中,只是为赌场提供一些辅助性的服务,如帮忙打扫卫生、偶尔传递物品等,其行为对赌场的开设和运营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小,那么在量刑时就会在主犯量刑幅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此外,如果存在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或者参与赌博且赌资较大的行为,还会涉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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