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成品油如何量刑?
最近了解到有人参与了走私成品油活动,我想知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量刑的。想具体了解不同情节下的量刑标准,以及如果涉及单位犯罪是怎么判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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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成品油属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量刑要依据具体情节和偷逃应缴税额来确定。 《刑法》第153条规定:首先,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这里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标准界定。 其次,要是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也有相应衡量标准。 最后,若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此外,涉嫌走私的成品油计税价格确定也有规定。如果能够确定成交价格的,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该成品油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核确定;成交价格经审核不能确定的,其计税价格要按照相关办法规定依次以相关价格为基础确定。对于绕关走私的成品油,其计税税率按普通税率计算,这通常比其他税率要重。 相关概念: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海关法的相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通过邮寄、携带、运输的方式,将普通的货物物品运出或者运入国境或者边境,偷逃关税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两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走私构成犯罪行为。这是一个兜底罪名,除刑法单列罪名外,走私其他普通货物基本按此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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