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要怎么作为证据提交法院呢?


要将录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保证录音的原始性。录音材料应保存在其原始载体中,不得修改、删减,要求音质清晰、前后连贯、内容完整。例如,如果是用手机录制的,那么就应该提供该手机中的原始录音,而不是经过剪辑或处理的版本。在向法院提供录音资料时,除了提供复制件和同步录音文字材料外,还必须保留原始的录音。若无法提供原始载体,录音材料即使作为证据提交,也属于存疑的状态,不得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其次,录音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录音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的方式,窥探他人的隐私。录音资料的内容需要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需要原始状态呈现,谈话内容音质需要清晰,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没有证据证明录音内容虚假,也没有证据证明录音证据是以严重违法的方式取得的。例如,不能在他人住所私自安装窃听设备获取录音,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绑架、威胁等手段获得的录音证据也是无效的。同时,该录音证据在庭审中已经进行质证,应当认为该录音证据合法。《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再者,提交的形式要规范。一般应将录音证据拷贝至光盘等可存储介质上,并准备相应的份数,以确保法院及各方当事人都能收到完整的录音内容。同时,需要将录音中说话的内容整理成文字形式,并同样准备相应份数进行提交,这样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能够更直观地了解录音的内容。若对方对录音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应由对方申请鉴定以证明其真伪。 最后,如果录音材料是案件的主要证据甚至唯一证据时,为了避免因客观原因或意外灭失,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对录音材料进行固定,以保证可以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并进而保证录音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