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如何量刑,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对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情况不太清楚。想知道要是真的涉及到这个罪名,在法律上到底会怎么判,依据又是什么。心里比较疑惑,想搞明白这其中的具体规定,希望能有人详细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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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既遂的量刑情况如下:如果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的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简单来说,就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从而引发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犯罪行为。 法律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这样规定是为了保障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为血液及血液制品的使用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如果相关部门违规操作,很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的伤害。通过这样的量刑规定,起到威慑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作用,促使相关部门严格遵守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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