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在生活中听说了非法制造发票罪,但不太清楚具体什么样的情况会达到立案标准。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非法制造发票罪是怎么规定立案标准的,是从数量上判断,还是金额,或者其他方面呢?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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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制造发票罪是指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及擅自制造或者出售擅自制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的行为。这里的“发票”指的是普通发票,不包括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相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也就是说,如果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数量达到一百份以上,或者这些发票的票面金额累计起来达到四十万元以上,就会被立案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达到上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会对相关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之后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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