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块钱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我最近遇到一件事儿,有人用威胁的手段向我要了20块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对方算不算构成敲诈勒索罪啊?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个金额是怎么界定的,还有具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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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块钱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可能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看: - **客体要件**: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以及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比如,通过威胁他人生命安全来索要钱财,既侵犯了财产权,又危及人身权利。 - **客观要件**:需要通过威胁、恐吓、要挟等手段让受害者交出财物。例如,威胁说如果不交出钱就伤害其家人,迫使受害者给钱。 - **主体要件**: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必须是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要有明确的故意,且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根据《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20元远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通常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过,这种行为违反了社会治安,根据相关规定,可处5 - 15日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如果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即使每次金额较小,累积起来达到一定数额或者符合多次敲诈勒索的情形,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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