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形式欠缺是否有效?
我遇到了代书遗嘱形式方面的困扰。家里老人之前立了代书遗嘱,但好像有些地方不符合规定,比如见证人的人数可能不太对,或者签字环节有点问题。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份代书遗嘱还有没有法律效力啊,想弄清楚这方面的具体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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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形式欠缺,一般来说不宜直接认定为有效。但要是能通过其他证据证实这确确实实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应当认定为有效遗嘱。 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代书遗嘱,它就是因为遗嘱人没办法书写,所以口述内容,委托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民法典》对于代书遗嘱规定了严格的形式要件。一是要有两名或以上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书,这里的代书人以及见证人不能是继承人、受赠人,也不能与继承人、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二是见证人、遗嘱人、代书人都得在代书遗嘱上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 比如,在一些案例中,遗嘱只加盖了遗嘱人的印鉴,却没有本人签名,同时又无法通知见证人到庭接受法庭质询,也没有其他旁证,这种情况下遗嘱形式要件欠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遗嘱。所以,立代书遗嘱时一定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证遗嘱的有效性。要是形式上有欠缺,只有通过充分的证据证明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才可能被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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