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他人之后,受害者自杀,是否构成加重犯?
最近遇到一个相关案例,强奸行为发生后受害者不幸自杀了。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否会被认定为加重犯,具体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以及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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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他人之后受害者自杀,一般不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可视为加重处罚因素。 首先,从结果加重犯的法律概念来讲,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对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在理论与实践中通常是指在强奸过程中因强奸行为本身的暴力导致的加重结果,比如以极其野蛮的方式压制被害人反抗,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受损等。 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强奸致人死亡只能是当场死亡或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包括受害人事后自杀的情况。例如,若行为人在强奸过程中直接使用暴力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这属于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是强奸行为结束后,被害人因心理创伤等原因选择自杀,这种情况不属于强奸罪结果加重犯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情形。 不过,若强奸行为引发了被害者自杀这一严重后果,依据《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也就是说,虽然不属于结果加重犯的典型情形,但在量刑时会作为加重处罚的因素予以考虑,以体现对这种严重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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