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私了对方算敲诈吗?
我朋友遭遇了强奸,犯罪方想私下和解并给予赔偿。朋友收下赔偿后,犯罪方却声称朋友是敲诈。我朋友很困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自己是否真的构成敲诈。想了解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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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私了对方是否算敲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以下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强奸罪是严重的公诉案件,不能通过私下和解来免除刑事责任。即便犯罪者与受害者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且支付了赔偿金,司法机关仍会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罪犯进行刑事处罚。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存在特定严重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如果在所谓的“私了”过程中,受害者以揭发罪行或向公安部门举报相恐吓,进而索取财物,有可能引发敲诈勒索行为。若索取财物数额超出当地关于敲诈勒索罪的立案门槛(各地标准不一,一般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例如,某地规定立案标准为五千元,若受害者以此威胁索取六千元,就可能被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一判断最终取决于公安机关根据证据确凿程度做出的决定。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后,如果是犯罪者主动给予赔偿以求得受害者谅解,在法律许可范围内,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受害者敲诈勒索。例如,犯罪者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提出赔偿受害者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失费等,受害者接受赔偿,这种情况一般不构成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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