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需要提前一个月吗?
我所在公司最近新招了一批试用期员工,其中有几个表现不太符合公司预期,打算辞退他们。但不太清楚在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担心操作不当引发劳动纠纷,想了解下具体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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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辞退员工一般不需要提前一个月。 在劳动关系中,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时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表明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三日通知即可。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同样在试用期辞退员工通常也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不过,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但存在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来辞退员工,例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这种情况在试用期内相对较少。 所以,通常情况下试用期辞退员工不需要提前一个月,但如果涉及上述特殊法定情形,则需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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