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合作有签协议的情况下,挪用公司钱算公款吗?
我和他人有私人合作项目,也签了协议。最近发现有人挪用了公司的钱,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算挪用公款吗?具体该怎么判断呢?相关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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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合作有签协议的情况下,挪用公司钱一般不算挪用公款。 首先,需要明确“公款”的概念。公款是专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货币资源,包括国家、集体持有的货币资本以及在国家行使管理权、使用权、运输权、货币兑换及存储权过程中所涉私人所有的货币资源。而在私人合作关系中,公司的资金通常属于私人资产范畴,并非公款。 不过,虽然不算挪用公款,但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在私人合作中,如果有人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司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和情形标准,就可能触犯挪用资金罪,会受到法律制裁。同时,签订协议并不能改变挪用资金行为的违法本质,只要违反法律法规,都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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