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否为法人?

我参与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这块不太清楚。想知道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不是一定得是法人,还是说其他主体也可以担任呢?不太懂这方面法律规定,希望能有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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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一定是法人。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而执行事务合伙人通常是由普通合伙人来担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这里并没有限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只能是法人。也就是说,只要是符合普通合伙人条件的主体,都有资格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如果执行事务合伙人是自然人,那么该自然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出现债务问题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自然人用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若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法人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法人的财产通常包括其经营管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承担责任时,会以这些财产为限进行清偿。 所以,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一定是法人,自然人等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也可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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