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约收购对公司是利好吗


豁免要约收购对公司是否利好不能简单一概而论,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豁免要约收购。豁免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在实施可触发法定要约收购的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收购要约义务。在中国,受理和批准豁免收购要约请求的机构是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从一些角度看,它可能是利好。一方面,豁免要约收购制度为收购方提供了便利,丰富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策略选择,推动了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进程,众多上市公司借此实现了原先难以达成的股权结构调整。比如,当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时,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若成功豁免进行收购,可能会给公司带来新的资金、资源和发展思路,从而改善公司的经营状况,对公司是利好。另一方面,由于有强势股东入住,可能带来重组、资产注入等预期,从而带动股价上涨,对于投资者来说是利好消息。 然而,也存在一些情况显示它并非利好。要约收购原本的意义在于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的基础上由股东自主作出选择,防止各种内幕交易,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豁免要约收购可能打破这种平衡,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和规范,可能存在大股东利用豁免进行一些不利于中小股东的操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 相关法律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股份转让是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二)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提出的挽救公司的重组方案取得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在该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三)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 相关概念: 豁免要约收购:收购人在特定增持行为时依法免除发出收购要约的义务。 要约收购:在所有股东平等获取信息基础上,由股东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的一种收购模式。 部分自愿要约:收购者依据目标公司总股本确定预计收购的股份比例,在该比例范围内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预受要约数量超过收购人要约收购数量时,收购人按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股份。 全面强制要约:当触发一定条件时,收购人必须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收购要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