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三次以上算刑事案件吗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人老是来招惹我,还动手打了我三次。我就想知道,这种打人三次以上的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刑事案件啊?我不太懂这方面,想了解下要是算刑事案件对方会受到啥惩罚,不算的话又怎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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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三次以上不一定算刑事案件。 首先,判断一个打人行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关键在于受害者的伤情,而不是单纯看打人的次数。 如果打人行为没有对受害者造成轻微伤乃至更严重的伤害,那么施暴者通常只需接受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要是存在多次殴打、伤害他人等情形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然而,当施暴者有意伤害导致受害者轻伤及其以上等级损伤时,这便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将会面临法律制裁。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此外,如果多次被殴打的情况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也可能涉嫌该罪,这同样是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 ,可能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打人三次以上是否算刑事,要综合受害者的伤情以及具体行为情节等来判断。 相关概念: 轻微伤:对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产生轻微损伤或短暂功能障碍。 轻伤:使受害人肢体或面部中度受创,听觉、视觉或其它器官功能部分丧失,以及对人身健康有中度危害的其他损伤。 重伤:导致受害人肢体残疾或面容严重受损,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完全丧失,以及对人身健康有重大危害的其他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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