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自己名下的财产同意给对方是可以的吗?
我现在正面临离婚,名下有一些财产,想知道能不能把这些财产给对方,会不会有什么法律风险或者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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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自己名下的财产同意给对方是可以的。以下为你详细解释: 从法律性质上来说,这本质上是一种赠与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财产的所有权人有权决定如何处置自己的财产,只要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将自己名下财产赠与对方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不过这里需要区分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明确规定),那么一方可以自主决定将其赠与对方,只要赠与行为是自愿的,不存在胁迫等违法情形,赠与就是有效的。 但如果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有相关规定),那么就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都同意将该部分财产给对方才可以。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处分共同财产。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过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财产还没有实际交付给对方,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如果赠与经过了公证等特殊情形,就不能随意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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