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人超过48小时去验伤是否有用?
我之前和人起了冲突,当时没太在意,没去验伤,现在已经过去超过48小时了,身上还有些伤,想知道现在去验伤还有没有用,能不能作为处理这件事的有效证据,会不会因为时间久了就不被认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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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人超过48小时去验伤是有用的。 首先,《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明确了不同伤情鉴定的时间要求。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这说明,法律并没有完全否定超过48小时验伤的效力。 一般来说,在受伤后的24小时内进行初次伤情检查较为理想,因为此时伤口等情况较为新鲜,证据保留较好,便于准确判断伤情的形成原因、程度等情况。不过,超过48小时,只要受伤情况还能反映出与打架事件的因果关系,在伤愈之前都可以做鉴定。比如一些内伤,可能当时症状不明显,过了几天才显现出来,这种情况下超过48小时验伤,只要能通过专业的医学检查和鉴定,证明该伤情是由此次打人事件导致的,依然是有效的证据。 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因伤口的自然愈合、炎症的消退等因素,导致验伤结果不够准确,甚至无法反映实际的伤害情况,影响对伤情程度的判断。 相关概念: 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等。 委托书:是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委托人在行使权力时需出具委托人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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