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嫖娼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我身边有人好像参与了组织卖淫嫖娼相关的事,我不太清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想知道组织卖淫和嫖娼分别在法律上是怎么看待的,具体会受到怎样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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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和嫖娼在法律上的定性有所不同: 嫖娼行为:嫖娼本身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因为嫖娼违背了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规范,也对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是明确的犯罪行为。所谓组织卖淫,就是通过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涉及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更是要依法严惩。 总之,无论是组织卖淫还是嫖娼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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