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宣传传销活动罪严重吗?
最近身边出现了一些涉及传销宣传的事儿,不太清楚这种行为一旦构成犯罪到底有多严重。比如具体会受到怎样的刑罚,哪些情况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等,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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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宣传传销活动罪”这一确切罪名,与之相关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所谓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比如,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传销活动不仅会对个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还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危害极大。我们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远离传销活动,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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