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留置就一定要撤销案件吗
我想了解下关于留置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我身边有个涉及监察调查的事情,现在相关人员的留置被解除了,我就挺好奇,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就意味着案件得撤销了,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判定这种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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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留置并不一定意味着要撤销案件。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措施的一种。 首先,如果监察机关在留置期间已经获取了足够的证据,案件调查终结,准备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这种情况下会解除留置,但案件会继续推进而不会撤销。比如在调查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时,监察机关通过留置期间的调查工作,证据收集齐全,之后就会依法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其次,如果经过调查后发现不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解除留置后通常会撤案,因为没有违法犯罪事实,不需要再进行追诉等司法程序。监察法规定,若经调查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立即解除留置措施。 最后,虽然解除了留置,但可能调查取得了一定证据,案件仍需继续推进,可能会进入后续的审查起诉等其他法律程序,比如解除留置后发现有其他同案人员需要进一步调查,或者证据还需要补充完善等情况,此时就不会撤案。 总之,解除留置与撤案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调查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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