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多次治安处罚是否属于累犯?
我之前因为一些行为多次受到了治安处罚,现在心里有点担心会不会被认定为累犯,影响以后的生活。我想了解多次治安处罚和累犯之间到底有没有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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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多次治安处罚不属于累犯。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要明确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在刑事犯罪领域中,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其次,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性质不同。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那些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而构成累犯的前提是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处罚。 从法律条文来看,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可见,累犯的认定是基于刑事犯罪和刑罚执行情况,与治安处罚无关。 综上所述,无论受到多少次治安处罚,由于治安处罚针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都不会被认定为累犯。不过,多次治安违法行为依然会受到法律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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