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发生欺凌事件,学校是否要负全责?


学校发生欺凌事件,学校一般不需要负全责。以下是不同情况下学校责任的具体分析: 首先,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承担的是一种过错推定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例如,幼儿园的小朋友在园内被其他小朋友欺负受伤,如果幼儿园没有安排足够的老师进行看护和管理,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那么幼儿园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其次,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指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意味着学校承担的是过错责任,需要由受欺凌学生一方证明学校存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学校才需要承担责任。比如,初中学生在学校课间被同学欺负,而学校没有制定完善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也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那么学校就可能因为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欺凌事件是由校外第三方造成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例如,校外人员进入学校欺凌学生,如果学校的安保措施不到位,未能阻止校外人员进入,那么学校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所述,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学校要对欺凌事件负全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