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性生活不和谐是否可以作为离婚理由?
我和配偶在性生活方面一直存在问题,沟通多次也无法改善,这让我们的关系变得很紧张。我想知道这种性生活不和谐的情况能不能作为离婚的理由,具体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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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性生活不和谐可以作为离婚理由,但不是绝对的,关键要看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离婚主要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时,只要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能以性生活不和谐不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为由拒绝发离婚证。 如果选择诉讼离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性生活不和谐可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之一。不过,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比如夫妻双方日常的沟通交流情况、是否有分居事实、对家庭事务的分担等,只有认定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判决离婚。 总之,性生活不和谐只是一个可能影响夫妻感情的因素,在考虑离婚时,还需综合各方面因素谨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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