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3部电影剧本是否违法?
我是一名编剧,有公司找我签订创作3部电影剧本的合同。我担心这种合同会不会存在违法情况,比如限制创作自由之类的。想了解下从法律角度看,和公司签这样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展开


从法律层面来看,与公司签订创作3部电影剧本的合同本身通常并不违法。合同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合同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份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也就是说,不管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只要符合上述形式要求,都具有法律效力。 不过,在签订此类合同时,有一些方面需要特别注意。比如关于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所以在合同中要明确3部电影剧本的著作权归谁所有,是编剧个人,还是公司。 另外,关于创作报酬、创作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违约责任,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的权益可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只要合同的条款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签订3部电影剧本的合同是合法的,但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