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名跨省一样算侵权吗
我最近打算在另一个省份开家店,想到了一个特别满意的店名。但偶然发现外省已经有一家用这个名字的店了。我不太清楚这种跨省同名的情况在法律上怎么界定,想知道这到底算不算侵权,要是侵权了会有什么后果,该怎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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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名跨省一样是否算侵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从商标角度来说,如果该店名已经注册为商标 ,那么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这种行为是侵权行为。比如“可口可乐”这样的商标,如果有人在其他省份开个小店也叫“可口可乐”卖饮料,那肯定是侵权。 其次,若该店名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知名企业的商标、字号 ,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和标识性,其他店家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其他省份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店名,导致消费者混淆,损害原店家的利益,这种情况也可能构成侵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有规定,禁止“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再者,如果店名本身只是普通的词汇组合,在不同地区使用相同店名并不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且各自在当地经营,一般不构成侵权。例如一些用常见的地名、动植物名等组成的店名,在不同省份使用可能不会引起混淆。 另外,即使店名在不同省份使用,但若双方在使用前已经就店名的使用达成了合法的协议或授权,那么这种使用就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总之,不能简单判定跨省店名一样就侵权或不侵权,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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