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所是否属于行政主体?
我在和税务所打交道的时候,遇到了一些问题。我不太清楚税务所到底有没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它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呢?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所到底算不算行政主体,这对我处理事情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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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简单来说,就是有权力做行政管理的事,还能对自己做的事负责的组织。 在我国,税务所具有一定的行政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明确,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税务所作为基层税务机关,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 具体来讲,税务所被赋予了一定的税收征管权力,比如可以对一些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的税收进行征收管理等。当税务所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行政行为时,它就是行政主体,要对该行为负责。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此时税务所就是适格的被申请人或被告。不过,税务所的行政主体资格是有限的,其权力范围由法律明确规定,超出法定权限的行为则可能不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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