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嫖娼是否有追究时效?
我了解到嫖娼是违法行为,但不太清楚公职人员嫖娼在法律上有没有一个时间限制,过了这个时间就不会被追究责任了。比如说,公职人员几年前有过嫖娼行为,现在还会不会被处理?具体的法律规定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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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嫖娼是有追究时效的。 首先,嫖娼行为在我国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非犯罪行为,所以不适用刑法中的追诉时效,而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时效准则。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例如,公职人员在2024年1月1日嫖娼,若公安机关在2024年7月1日之后才发现该行为,且不存在连续或继续状态,那么就不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其次,虽然超过了六个月的治安管理处罚追究时效,公职人员仍可能受到政务处分。因为社会对公职人员在行为准则、道德操守方面的要求更高、监督更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即便超过了追究时效,但仍然可能影响了公职人员形象。根据《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可以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给予公职人员相应的政务处分。例如,公职人员甲2019年3月嫖娼,2019年11月公安机关扫黄时发现其违法行为,此时,6个月的治安管理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已过,公安机关未追究其行政违法责任。监察机关收到该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后,经立案调查,查明了甲的嫖娼事实,并根据《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给予甲相应的政务处分。 最后,如果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后,依照《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例如公职人员乙嫖娼被公安机关在六个月内发现并给予行政处罚,监察机关可据此给予其相应政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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