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前段时间我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伤了。现在治疗基本结束了,但还没去做伤残鉴定。我想知道,对于交通事故后的伤残鉴定,有没有时间方面的要求啊?要是错过时间会不会有啥影响,想具体了解下这方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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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 首先,在鉴定委托时间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其次,关于鉴定完成的时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另外,从受害人角度,因交通事故受伤,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损伤已经造成残疾的,可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向公安机关申请作伤残鉴定。公安机关接到伤残鉴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鉴定出伤残等级。当事人对伤残鉴定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伤残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而且,从鉴定时机来说,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2规定,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这是因为只有在损伤治疗后果稳定后,才能客观准确地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总之,了解这些时间限制,能更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错过时间带来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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