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行拘这个说法吗?
我听说有人被行拘了,不太确定是不是真有‘行拘’这种说法,想了解下在法律里到底存不存在行拘,它具体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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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行拘’是‘行政拘留’的简称,这一说法是存在的。 行政拘留是一种常见的行政处罚手段,它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通俗来讲,就是当一个人违反了一些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但情节又还没严重到构成犯罪的时候,就可能会面临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等行为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这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同时有多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被分别决定行政拘留后,最终合并执行的期限最长也不能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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