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微信聊天记录算证据吗?
我正在和另一半办理离婚,期间发现了一些另一半在微信上的聊天记录,这些内容对离婚判决很关键。我想知道在离婚官司里,微信聊天记录能不能当作有效的证据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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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是可以作为证据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在法律上,证据的类型有很多种,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类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明确指出,电子数据包括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显然属于即时通信的通信信息,所以在法律规定上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不过,要让微信聊天记录被法院采信,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首先,要保证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即要能证明聊天记录是真实存在且未被篡改的。比如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来固定证据。其次,聊天记录要和离婚案件相关,能够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比如证明一方存在过错、夫妻感情破裂等情况。最后,聊天记录的取得方式要合法,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如果满足了这些条件,微信聊天记录在离婚官司中就可能成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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