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不成立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是否成立?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经济纠纷,其中涉及到最高额抵押担保的问题。我发现主债权好像并不成立,所以很疑惑这种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能不能成立,希望能了解清楚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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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不成立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担保通常是不成立的。 首先,需要理解两个关键的法律概念。主债权债务合同是经济活动中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性合同,比如在借款关系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关于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内容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债务合同。而担保合同是为了保障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而设立的从合同,例如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而签订的合同就是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额抵押担保作为担保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同样遵循这一规定。也就是说,当主债权不成立时,作为从合同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通常情况下是不成立的。 举个例子,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担保甲公司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与丙公司可能产生的债权。但后来发现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合同因为各种原因(比如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资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被认定为无效,那么乙公司提供的最高额抵押担保也就随之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 总之,在一般情况下,主债权不成立,最高额抵押担保不成立。但如果存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则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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