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申诉是否有时效?


土地纠纷申诉是有时效的。 在民事方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这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意思就是说,当你发现自己的土地权益被侵害了,而且也清楚是谁侵害了你的权益,这个时候三年的时效就开始计算啦。不过,如果从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一般就不予保护了,当然有特殊情况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 行政诉讼方面,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要是因为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行政行为比如政府对土地权属作出的一些处理决定等情况。 另外,如果是对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总之,不同类型的土地纠纷申诉时效不同,建议及时了解相关规定并积极维权。 相关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简单说就是过了这个时间,对方可能就可以用时效已过为由来对抗你的权利主张了。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