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法婚姻法意见的最新修订内容是什么?

我最近在处理婚姻相关的法律事务,听说最高法对婚姻法意见有了新修订,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这些新修订涉及哪些方面,对我们普通老百姓在婚姻中的权益和义务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希望能有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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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相关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由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来规范,最高法也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这些解释中有许多重要的修订内容。在夫妻共同财产方面,明确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婚后出租获得的租金就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依据的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对于彩礼问题,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实践中彩礼返还的争议。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四十六条则规定了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此外,在婚姻关系中的债务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也有详细且重要的规定,这些规定对于准确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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